我们的住宅区、写字楼、宾馆等地都需要安全保障。保安服务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种民事权力。由于安全工作的性质,它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商业行为,从客观分析来看,安全服务有其独特性。证券公司不同于从事经济活动的其他企业。它执行各项业务、履行职责,都是围绕着“警卫”而进行的。这种独特的服务,并不是其他企业在社会中体现出来的明显的专业性和具体性特征。
安全服务本身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,从安全服务的生产到安全服务的完成,可以说是合同的执行和执行。因此,安全服务与合同密不可分,充分体现了安全服务的契约性质。
安全服务不同于公共安全服务。安全服务从服务对象到内容,以及服务时间,请求的位置,是特定的,是事先由合同约定的。
安全服务公司开展的服务活动,将责任、权益与有偿服务相结合。安全服务的公司,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安全性是不自由的,这是代表国家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自由秩序的行为是不同的,它是严格按照达成的双方提供支付安全服务之前的协议的条件,充分体现了支付安全服务特征。
作为一种服务,为社会提供一个安全的位置,既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安机关为全社会提供安全保障和治安管理服务,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是公安部门协助公安机关的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