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配备公安部下发的《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检测的车型目录》中列出的专用防弹运钞车,备有相应的通信报警器材,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,严禁使用普通车辆执行运钞任务。
2.押运人员执行运钞任务时,佩带武器,身着统一制式保安押运服,穿戴防弹衣、钢盔和明显标志,持证上岗。严守出发时间、行车路线、交接地点等秘密。
3.遇有跨省、市或大宗押款(500万元以上)任务时,要增加前导护卫车,必要时可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,以便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得到支持。
4.执行押运款任务时,要遵守交通规则,特殊情况接受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检查。因车辆故障或事故,不能即刻修复或处理,要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,采取有效措施,保证资金安全。
5.各保安金融押运企业,承担非金融企业押运任务,要严格按照企业规模、日现金量标准,严禁超规模、超标准执行押款任务。
6.为大型工矿企业、民营企业、商场、集贸市场接送现款,要严格界定责任区,保证运钞车押运力量;存款企业应有足够的保卫、保安人员护款上车,并承接本单位内安全责任;必须配备坚固、封闭、金属集群式人力款车和防抢防盗款箱。否则,不予接款。
7.为确保运钞安全,各保安金融押运企业,在执行运钞任务时,除特殊情况外,必须在晚8时以前全部结束,严禁超时服务。